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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专利申请

滨州专利申请

专利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专利。那么有很多朋友有一个疑问就是发明专利可以转让吗?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只要是专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所以发明专利转让也是可以的。那么发明专利转让的流程有哪些呢?今天株洲商标注册公司带大家了解一下。 发明专利转让流程:   

1、发明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2、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邮局挂号信或EMS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著录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汇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注意,邮局汇款单附言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以上就是关于发明专利转让的流程,具体的内容根据地区不同会有差距,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可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的线索和情况进行收网排查,根据排查的情况锁定重点调查对象,再根据重点调查对象展开有目的性的、全方位的深入调查,既有公开的调查手段也有密秘的调查方式,在深入调查中固定法律认可的侵权证据。

在调查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后,律师为了代理委托人向侵权方索赔或提起诉讼,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有关机构对所调查到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然后组织材料、制定向侵权方索赔或提起诉讼的方案,清理和整理证据清单,起草向侵权方索赔或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

律师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可为委托人制定采取补救措施的方案,及时跟踪案件进展直至案件结束,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为了代理委托人向侵权方索赔或提起诉讼,在调查收集完证据后,重要的是要帮助委托人计算向侵权方索赔的各类款项的数额或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人(侵权方)赔偿原告(被侵权方)各类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向侵权方索赔的各类款项的数额或提起诉讼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既有横的计算方法,也有竖的计算方法,律师称之为横竖相加。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一)、盲期的商标查询不到申请商标申请之前,在商标局网站相似查询到的是三个月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而期间这三个月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准确查询的,这就造成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与已经申请注册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申请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前知悉。

(二)、与已经申请、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经专业的代理机构在申请前对商标进行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的近似商标,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使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申请情况有整体的把握和认知。

(三)、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卫生洁具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识。

(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健康、长寿、作为香烟的商标,用万能作为药品商标。

(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香港、东京纽约。

据了解,索尼公司对于"索尼”商标,在全部的45个类别上均进行了注册,因此除了在其主营的电器、数码等商品的类别以外,在其余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其"索尼”商标也因注册而获得了保护。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知名商标。防御商标的商标标识与主商标是一致的,但是类别不同。主商标指注册在其主要使用的类别上的商标,而防御商标指注册在衍生类别上的商标。防御商标是相对于主商标而言的,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作为防御商标而取得注册的标记,虽与主商标相同 但性质是不同的。

实践中,采取防御商标的这种保护模式,常出现在商标所有人对其较为知名的商标的保护中。其原因在于: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 协议)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但TRIPS 协议、我国《商标法》第13 条、第14条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实质上为事后救济、按需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原则。因此企业若需要打击跨类的相同、近似商标,则需要不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降低了企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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