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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个人商标注册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株洲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8 08:57:59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企业发展的必须品,所以企业很需要一个商标来表示自己的“身份”;因而出现了企业商标购买事件,有买卖就会有风险,企业在购买商标过程中,这些法律问题要谨记!购买商标,流程中的签字、盖章、做登记是保障,一定不能少: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株洲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在购买商标的期间,不是做好这几项就能防止风险的,买方也要做好下列审核确认工作:

1、要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

商标所在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如果是个人,个人是否已经死亡。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已满一年,那商标的所有权便消失了,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购买的。

因此,转让中所作的声明公证便是确认所有人是否还存在的最好方法。

2、确认商标的状态和商标所处的注册阶段。

有些商标是在初审公告期、公众异议期、复审期间等,会严重影响商标受让后的价值评估。商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建议购买这样的商标,因为这种状态的商标不能保证能够成功转让到买方名下,或者说将会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

但是,如果买方看中了该商标,商标代理人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建议,价格也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建议。商标的状态可在国家工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买方也可以实时登陆网站咨询赞标商标转让网的工作人员。购买商标最好上专业的商标转让网站。

3、确认商标是否许可他人?是否被质押?

这些情况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确认,确认商标在转让之前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且时间尚未到期,或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被质押抵债或已经被转让。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我们都知道获取商标的途径是包括商标转让和株洲商标注册的,而明明都是获取商标的方式,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商标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其实这也是比较适合现在的企业发展效率的,就目前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很低。大多数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问题,注册时间也很长。这不利于企业把握时代的发展,把握时代潮流的变化。在我国市场上,实际上有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但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急需商标。这样,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无形文化资产,就有了供求关系。这种要求创造了商标交易的转让。所以转让商标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了,毕竟在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转让肯定是被企业使用更多的方式了,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但需知商标有最终注册失败的可能。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商标局发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自然人进行商标转让,需保证签字字迹一致,否则需要自证。

在株洲商标注册时,很多人想多注册几个商标!由于商标知识贮备不充分,或者对商标注册的细节不是那么了解熟悉等原因,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意外收到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是什么情况?那么,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问题都出在哪?

一般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1.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2.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3.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4.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5.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6.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只是因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商标本身无太大关系,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可以按照规定补正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如果期满未补正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株洲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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