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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商标申请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株洲吉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8 08:54:1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两者利弊何在?小妹特列出两者的不同和优劣势,如何选择,结合自身情况,一看便知!

一、注册时提供的材料不同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1、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的公章2、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归属权不同1、公司名义的商标所有权归公司,企业法人或企业的股东不享有对注册商标有专有权,公司注销了,商标也就无效了,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的。2、个人名义的商标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归个人所有,企业的成立或者注销对商标对没有任何的影响。

三、稳定性不同1、公司名义商标不稳定当公司名义或者地址亦或是公司法人的变更,商标也要相应做商标变更。2、个人名义商标较稳定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商标也不需要进行变更,相对稳定。

四、所有权支配不同1、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2、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个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

五、商标使用证明1、公司名义使用证明公司的活动、产品、服务比较多,只要其中一项使用了商标就属于商标的使用。2、个人名义使用证明个人很难证明使用过商标。

六、株洲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要求不同1、企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能更改其它的。2、个人注册商标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也更易打响品牌。当然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商标,也可以授权自己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商标申请人需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权衡商标注册模式。

株洲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商标,原则上就归谁。商标归谁?谁先注册就归谁!商标归属问题比较复杂,但有一条基本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商标,原则上就归谁。有个补充原则:如果是同一天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受理最先使用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在实践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①在国外首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②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这样其他公司才不能侵犯到公司已登记的商标。

步骤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在商标官司正式启动之前,需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等情况进行调查。一旦在官司中胜诉,则被告需要将其通过侵权获得的利润全部赔付给原告。一般来说,可以聘请专门的调查公司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完成。

步骤二:对侵权者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调查在这个步骤中,需要对侵权者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全面调查,从而确定侵权者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拥有豁免权。如果侵权者的商标比原告的株洲商标注册日期早,则其拥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步骤三:发出律师函在搜集完主要侵权证据之后,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律师费,小编建议在诉讼之前先发出律师函,以便给侵权者一个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函的作用,不仅可以将律师函发给侵权者本身,还可以向侵权者的合作伙伴发送律师函,以便在外围给侵权者施加压力。

步骤四:向工商局进行投诉根据小编的经验,大部分地区的工商局具有商标侵权查处职能,在正式启动诉讼之前先向工商局进行投诉,一方面可以寻求短、平、快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工商局辅助进行侵权取证的工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工商局即使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也不能直接要求侵权者向商标权人进行赔偿,只能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商标权人希望获得经济赔偿,还需要继续打商标官司。向商标局的行政投诉一般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

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权人向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含内容:

一是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

二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商标注册证明)。

三是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四是涉外商标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五是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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